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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体育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北京市社会体育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以《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为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北京市开展社会体育活动募集资金,促进我市社会体育公益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之规定,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北京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共同发起建立“北京市社会体育发展专项基金”,并制定本办法参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名称为“北京市社会体育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基金受益人为北京市广大人民群众。 第四条 本基金的设立是为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服务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基本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全社会参与体育与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探索体育参与国家智能社会治理的社会实践。 第五条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会设立后,在第一笔资金到位后,可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继续接受境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相关组织的捐赠,使本基金不断扩大,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市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北京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应为本基金委派负责人,负责本基金的募集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七条 本基金捐赠形式为现金或实物,最低捐赠额为1000元(壹仟元)或等价物品。 第八条 捐赠协议签署后十日内,捐赠者需将捐赠款项拨入指定账户或将捐赠物品送达指定捐赠地区。 第九条 本基金捐赠者不得提出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损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北京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长远发展的附带条件。 第十条 本基金会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纳税人的捐赠款可按现行税法在征缴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对于一次性捐赠资金(或等价实物)数额或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和个人予以鸣谢,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作为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下设专项基金,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依据《章程》和本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各类社会体育赛事活动; (二)开展社会体育科学指导培训; (三)参加国际、国内社会体育项目交流活动; (四)组织开展社会体育领域调研与宣传; (五)扶持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发展; (六)奖励在社会体育赛事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 (七)捐赠者有意愿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有利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长远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应在北京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的参与配合下与受助方签订协议,协议中约定资金使用用途、形式、数额,并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管理应按照本会《章程》相关规定和本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其财务管理工作由本会负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基金账户是在北京市体育基金会账户内设立的。 第十七条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本基金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不能参会) (一)本基金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基金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本基金财产清册。 第十八条 本基金管理人员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提交下一年度本基金收支预算和业务开展计划。 第十九条 本基金项目执行费为当年募集资金的5%,用于该项目运行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时,使用方应将专项基金审批表、项目方案及预算报送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的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批,审批核准后,向本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核审后拨付。项目完成后,使用方向基金会提交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和项目决算。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应做好本基金的设计和宣传工作,将本基金的理念与精神传达给社会公众,增强本基金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的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公务接待;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四)各级体育部门的行政支出; (五)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北京市体育基金会有义务将捐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监督。北京市体育基金会有权检查受助方对本基金会的使用情况,督促受助方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适时做出评估意见。 第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分立、合并、撤销须经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撤销后的剩余财产,根据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共同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包括但不限于: (一)捐赠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二)捐赠于其他从事与本基金宗旨相近的公益组织; (三)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捐赠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方向。 第五章 争议和仲裁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与本基金受益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需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项基金的设立及《管理办法》的制度,需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议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设立后,将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原则上资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成立“管理委员会”,100万元(含)以下的成立“管理办公室”,其成员为3或5人由发起人共同组成。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