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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赛事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时间:2018-08-16 北京体育赛事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和《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发挥北京市体育社团慈善组织的作用,在北京市各区政府支持下,依托各区体育局、体育总会以及单项运动协会、基层组织,为北京体育赛事募集资金,促进我市体育赛事的全面发展,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发起并设立“北京体育赛事发展基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项目名称为:“北京体育赛事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条 本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与厦门乔丹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共同建立“本基金”。 第四条 本基金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北京代表团和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以及组织发展北京市体育事业。 第五条 本基金依据“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基金实施细则,细则中将明确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本基金作为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下设专项基金,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依据《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管理。 第七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应为本基金委派负责人,管理本基金日常运营。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八条 本基金捐赠形式为现金,最低捐赠额为1万元。 第九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将代表本基金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条 捐赠协议签署后十日内,捐赠者需将捐赠款项存入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本基金捐赠者不得附带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损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长远发展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纳税人的捐赠款可按现行税法在征缴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扣除。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于一次性捐赠资金(或等价实物)数额或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和个人,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牌等。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基金作为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下设区专项基金,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依据《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章程》和本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北京代表团运动装备费用; (二)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北京代表团费用; (三)组织发展北京体育事业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应与受助方签订协议,协议中约定资金使用形式、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并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负责,在执行《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章程》中相关规定和本基金《管理办法》的同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本基金账户是在北京市体育基金会账户内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十九条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本基金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本基金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基金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本基金财产清册。 第二十条 本基金管理人员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提交下一年度本基金收支预算和业务开展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项目执行费为当年募集资金的8%,用于该项目运行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时,使用方应将项目方案及预算报本基金会的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批,审批核准后,向本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核审后拨付。项目完成后,使用方向基金会提交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和项目决算。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应做好本基金的设计和宣传工作,将本基金的理念与精神传达给社会公众,增强本基金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本基金会有义务将捐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监督。本基金会有权检查受助方对本基金会的使用情况,督促受助方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适时做出评估意见。 第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分立、合并、撤销须经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撤销后的剩余财产,根据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共同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包括但不限于: (一)捐赠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二)捐赠于其他从事与本基金宗旨相近的公益组织; (三)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捐赠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方向。 第五章 争议和仲裁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与本基金受益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需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经2010年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于2018年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补充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第三十一条 对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