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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群众体育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08-16     【原创】

北京市群众体育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发挥北京市体育社团慈善组织的作用,在北京市各区政府支持下,依托各区体育局、体育总会以及单项运动协会、基层组织,为广大社区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募集资金,促进我市体育公益事业的全面发展,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发起并设立“北京市群众体育专项基金”。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定名为“北京市群众体育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条 依据我国颁布的《捐赠法》、《慈善法》、《会计法》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基金的受益人为北京市广大人民群众。

第四条 本基金的设立是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基本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全社会参与体育,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探索群众体育社会化发展道路”。

第五条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在第一笔资金到位后,在相关区政府指导支持下,可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继续接受境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使本基金不断扩大。

第六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相关区体育总会应为本基金委派负责人,负责本基金日常管理,或相关区体育总会委派负责人参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七条 本基金捐赠形式为现金或实物,最低捐赠额为1万元或等价物品。

第八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将代表本基金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

第九条 捐赠协议签署后十日内,捐赠者需将捐赠款项存入指定账户或将捐赠物品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条 本基金捐赠者不得附带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损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长远发展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纳税人的捐赠款可按现行税法在征缴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扣除。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对于一次性捐赠资金(或等价实物)数额或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和个人,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牌等。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作为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下设区专项基金,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依据《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章程》和本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各类以体育公益为主题的宣传推广活动;

(二)组织各类民族民俗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三)组织各类群众体育培训活动;

(四)组织举办各类群众体育运动项目比赛;

(五)其他公益项目的比赛活动。

第十五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应在各区体育总会的参与配合下与受助方签订协议,协议中约定资金使用形式、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并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负责,在执行《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章程》中相关规定和本基金《管理办法》的同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本基金账户是在北京市体育基金会账户内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十八条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相关区体育总会代表派人列席)对本基金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本基金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基金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本基金财产清册。

第十九条 本基金管理人员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提交下一年度本基金收支预算和业务开展计划。

第二十条 本基金项目执行费为当年募集资金的8%,用于该项目运行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时,使用方应将项目方案及预算报本基金会的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批,审批核准后,向本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核审后拨付。项目完成后,使用方向基金会提交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和项目决算。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应做好本基金的设计和宣传工作,将本基金的理念与精神传达给社会公众,增强本基金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本基金会有义务将捐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监督。本基金会有权检查受助方对本基金会的使用情况,督促受助方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适时做出评估意见。

第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分立、合并、撤销经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撤销后的剩余财产,根据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共同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包括但不限于:

(一)捐赠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二)捐赠于其他从事与本基金宗旨相近的公益组织;

(三)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捐赠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方向。

第五章 争议和仲裁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与本基金受益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需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0年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于2018年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补充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第三十条 对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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