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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退役运动员扶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08-16     【原创】

北京市退役运动员扶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为体现社会各界对退役运动员的关爱,为他们创业、实现职业转换、尽快走上新的工作岗位,以及对北京市体育事业做出过突出贡献的老运动员、老教练员、老体育工作者在遇到突发事件时,给予一次性生活关怀补助。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建立“北京市退役运动员扶持专项基金”。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暂定名为“北京市退役运动员扶持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条 依据我国颁布的《捐赠法》、《慈善法》、《会计法》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共同建立“本基金”。

第四条 本基金的受益人为北京籍退役的运动员,包括代表北京注册参加比赛的外省市运动员。

第五条 本基金依据“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基金实施细则,细则中将明确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本基金的设立是为体现社会各界对退役运动员的关爱,为他们创业、实现职业转换、尽快走上新的工作岗位,以及对北京市体育事业做出过突出贡献的老运动员、老教练员、老体育工作者在遇到突发事件时,给予一次性生活关怀补助。

第七条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设立后,可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继续接受境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使本基金不断扩大。

第八条 本基金作为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下设专项基金,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依据《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管理。

第九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应为本基金委派负责人,管理本基金日常运营。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十条 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捐赠。捐赠方式:2010年首期捐赠数额为200万元,2011年第二期捐赠数额为200万元,总计400万元。

第十一条 本基金接受捐赠的形式为现金,捐赠最低额为1万元。

第十二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将代表本基金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三条 捐赠协议签署后十日内,捐赠者需将捐赠款项存入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本基金捐赠者不得附带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损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声誉和长远发展的条件。

第三章 基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基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北京籍运动员退役后提供学历教育补助和奖励,以鼓励他们提高自身素质和文化水平;

(二)为北京籍运动员退役后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补助,以帮助他们尽快顺利完成职业转换;

(三)为在训练和比赛期间发生意外,造成重大伤残的运动员提供一次性康复和生活补助;

(四)鼓励、扶持创业项目,为北京籍运动员退役后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同时具备一定经营能力的运动员,提供创业启动资金的支持;

(五)对为北京市体育事业做出过突出贡献和取得过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老体育工作者等,在其本人或家庭出现紧急情况和重大伤残(亡)事件时,视实际情况予以一次性的生活或关怀补助;

(六)本基金日常运营的经费。

第十六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应与受助人签订协议,协议中约定资助、扶持方式、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并有权对资助、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扶持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北京市体育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七条 本基金的管理应按照《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负责。本基金执行《会计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本基金往来账户设在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第十九条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本基金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本基金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基金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本基金财产清册。

第二十条 本基金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提交下一年度本基金收支预算和业务开展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项目执行费为当年募集资金的6%,用于该项目运行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应做好本基金的设计和宣传工作,将本基金的理念与精神传达给社会公众,增强本基金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分立、合并、撤销经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发起人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撤销前,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发起人共同成立清算小组,清理与本基金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撤销后的剩余财产,根据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发起人的共同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包括但不限于:

(一)捐赠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二)捐赠于其他从事与本基金宗旨相近的公益组织;

(三)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发起人共同约定的其他方向。

第五章 争议和仲裁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与本基金受益人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需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0年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于2018年第四届理事会第四会议补充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第三十条 对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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