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北京市体育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08-16     【原创】

北京市体育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专项基金名称为“北京市体育教育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条 依据我国颁布的《捐赠法》、《慈善法》、《会计法》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与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作为发起人,共同建立“本基金”。

第四条 本基金的受益方为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所属的教职员工及在校学生。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 社会募集。

第三章 基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助本校贫困优秀学生在校就学的相关费用;

(二)体育教育方面的教学改革、实验与奖励;

(三)各类体育教育交流、优秀教职员工的专业培训及奖励;

(四)在校师生参加国际或全国青少年体育交流、体育比赛时,所需要的支出和取得优异成绩后的奖励;

(五)校内必要的体育设施更新改造与维护所需费用;

(六)开展相适宜的传统体育项目推广内容;

(七)宣传推广以“冰雪运动”项目进校园系列内容;

(八)其他以“阳光体育”为主题的宣传与推广内容。

第七条 本基金的管理应按照《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负责。

第八条 本基金执行《会计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本基金往来账户设在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第十条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并向理事会报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本基金项目执行费为当年募集资金的5%,用于该项目运行相关管理费用的支出。

第十二条本基金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三条 本基金撤销前,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发起人共同成立清算小组,清理与本基金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四条 本基金撤销后的剩余财产,根据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发起人的共同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包括但不限于:

(一)捐赠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二)捐赠于其他从事与本基金宗旨相近的公益组织;

(三)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发起人共同约定的其他方向。

第五章 争议和仲裁

第十五条 本基金与本基金受益人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需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本站已支持IPv6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