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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时间:2018-08-16     【原创】

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的组织和动员热心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者身份为体育公益事业提供服务,根据《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参加志愿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社会责任感和无私的奉献精神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2、具备某一体育项目的专业知识,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志愿者的权利

1、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自主决定志愿参加活动;

2、有权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相关志愿服务项目的培训;
    3、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4、有权在志愿活动过程中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5、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志愿者的义务

1、有义务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能力检测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登记;
    2、有义务遵照协议约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为基金会提供专业、合格的志愿服务;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有义务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4、有义务参加基金会为志愿服务所提供的相关培训;
    5、有义务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第六条 志愿者的保障

 确因工作需要且条件许可,基金会应为志愿者提供适当工作补助、餐饮、交通等其在服务期间的基本保障。 

第七条 志愿者的激励

 对长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的人员,进行适当但不限于资金或物质奖励。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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