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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时间:2018-08-16 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的组织和动员热心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者身份为体育公益事业提供服务,根据《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参加志愿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社会责任感和无私的奉献精神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志愿者的权利 1、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自主决定志愿参加活动; 2、有权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相关志愿服务项目的培训; 1、有义务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能力检测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登记; 确因工作需要且条件许可,基金会应为志愿者提供适当的工作补助、餐饮、交通等其在服务期间的基本保障。 第七条 志愿者的激励 对长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的人员,进行适当但不限于资金或物质奖励。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