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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时间:2018-08-16 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为保证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公开、透明、及时、有效,依据民政部令第31号《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中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宗旨是:体现公益事业的纯洁性,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受助人的正当利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内部管理、重点业务、公益活动等相关信息,通过本会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以及社会媒体进行发布。 第三条 本会应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捐赠者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相关信息资料。 第四条 信息公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会章程; 设立的各类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三)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财务报告; (四)市社团办对基金会的年度检查结果; (五)组织的所有募捐活动情况及募集资金数额; (六)开展的公益活动介绍及资金使用情况; (七)重大人事任免; (八)其他需向公众公布的事项。 第五条 信息公布时效性:本会的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募捐活动、募集资金、公益活动开展及资金使用等相关情况,按照业务主管和注册登记单位要求及时进行公布;对各类专项基金管理办法、重大人事任免及其它需公布的事项应及时予以公布。 第六条 信息公布程序及修改:我会所公布信息,需报请秘书长审核,重要信息报请理事长审核,必要时需召开理事长办公会或经理事会进行审议通过后,方可公布;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报请秘书长审批,重要信息的修改需报请理事长审批或召开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七条 本会所公布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捐赠者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本会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核过程中的信息,不属于应公布的信息。 第八条 网站管理办法:基金会网站用于传递、发布、交流信息的平台,不得在网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的信息。 第十条 信息公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体育局网站、首都慈善公益组织联合会网站、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基金会中心网、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平台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