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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时间:2018-08-16     【原创】

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为保证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公开、透明、及时、有效,依据民政部令第31号《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中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宗旨是:体现公益事业的纯洁性,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受助人的正当利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内部管理、重点业务、公益活动等相关信息,通过本会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以及社会媒体进行发布。

第三条 本会应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捐赠者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相关信息资料。

第四条 信息公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会章程;

设立的各类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三)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财务报告;

(四)市社团办对基金会的年度检查结果;

(五)组织的所有募捐活动情况及募集资金数额;

(六)开展的公益活动介绍及资金使用情况;

(七)重大人事任免;

(八)其他需向公众公布的事项。

第五条 信息公布时效性:本会的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募捐活动、募集资金、公益活动开展及资金使用等相关情况,按照业务主管和注册登记单位要求及时进行公布;对各类专项基金管理办法、重大人事任免及其它需公布的事项应及时予以公布。

第六条 信息公布程序及修改:我会所公布信息,需报请秘书长审核,重要信息报请理事长审核,必要时需召开理事长办公会或经理事会进行审议通过后,方可公布;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报请秘书长审批,重要信息的修改需报请理事长审批或召开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七条 会所公布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捐赠者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本会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核过程中的信息,不属于应公布的信息。

第八条 网站管理办法:基金会网站用于传递、发布、交流信息的平台,不得在网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的信息。 
    网站信息发布必须遵循“谁审核,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明确信息审核、发布、维护等环节的责任,保证上网信息的安全和时效性,上网信息须逐级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信息保密和使用纪律:信息发布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保管好上网密码,对上网信息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要求和规定。

第十条 信息公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体育局网站、首都慈善公益组织联合会网站、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基金会中心网、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平台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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