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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时间:2018-08-16     【原创】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根据《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要求,结合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实际工作情况,北京市体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审议后,再次正式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我监督机制建设,逐步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自律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基金会工作努力形成规范有序、监督有力、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根据市民政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关系社会利益和基金会自身发展的重大或有影响的事件及重要活动。

第三条 对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

(一)重大人事任免;

(二)重要决策;

(三)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200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报告,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

(一)在开展活动过程中了解和掌握关系到基金会发展的重要社会动态;

(二)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基金会所发生的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或冲突;

(四)在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五)其他应说明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金会组织或开展的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理事会召开换届改选会议,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修改章程等事项的;

(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的;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基金会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

(五)设立经济实体,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

(六)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或事项。

第六条 基金会指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负责重要活动或事项的报告工作。开展重要活动或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第五条第(一)项重要活动时,应当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开展第五条第(二)项至(七)项重要活动时,应当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八条 本规定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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