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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场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28     【原创】

北京市体育场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文件精神,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迫切的健身需求,助力体育强国,全民健身,健康中国国家战略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后冬奥时期”对体育运动及健身场所的服务新需求。为充分发挥体育慈善组织动员引导社会力量支持体育公益事业建设的作用,更好地为基层组织和体育运动爱好者提供开展群众性体育赛事、健身运动以及体育公益活动等募集资金,有效促进我市体育公益事业的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名称为“北京市体育场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基金受益人为广大市民体育运动爱好者。

第四条  本基金的设立是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基本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全社会参与体育,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探索全民健身,健康中国,群众体育社会化以及提供良好的体育服务体系”的新途径。

第五条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设立后,可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继续接受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的捐赠,使本基金不断扩大,更好地服务于场馆建设与维护的需要。

第六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应为本基金委派负责人,负责本基金的募集与日常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七条  本基金捐赠形式为现金或实物,最低捐赠额为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或等价物品。

第八条  本会将代表本基金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并在基金的管理与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捐赠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捐赠协议签署后十日内,捐赠者需将捐赠款项拨入指定账户或将捐赠物品送达指定捐赠地区。

第十条  本基金捐赠者不得提出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损于本会声誉和长远发展的附带条件。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基金作为本会下设专项基金,由本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体育本体经营为准,组织举办专业技术与健身服务、竞赛表演、体育培训、运动指导、公益活动、运动与健康等相关体育赛事及公益活动;

(二)组织举办各类文化活动;

(三)组织举办各类体育会展活动;

(四)场馆对外宣传推广相关费用;

(五)加强体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完善场馆员工培训体系,引进符合场馆发展所需的人才的费用;

(六)场馆所必需的配套设施更新改造与维护费用;

(七)为符合场馆的水电、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所配备的安全保护设备与改造。

第十三条  本会应与受助方签订协议,协议中约定资金的使用用途、形式、数额,并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基金的管理应按照本会《章程》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其财务管理工作由本会负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本基金账户设在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第十六条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并由本届理事会年度会议对本基金全年项目执行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本基金项目执行费用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最高不得超过10%。

第十八条  本会应做好本基金募集的设计和宣传推广工作,并将本基金的宗旨与理念精神传达给社会公众,增强本基金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九条  本基金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基金分立、合并、撤销需经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撤销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本会和捐赠人的共同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包括但不限于:

(一)捐赠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二)捐赠于其他从事与本基金宗旨相近的公益组织或项目;

(三)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捐赠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方向。

第五章 争议和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与本基金受益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需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订,经2022年6月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第二十四条  根据捐赠项目及金额,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和“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原则上捐赠资金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捐赠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其“委员会”和“办公室”成员由基金会、捐赠方或项目关联方指定人员组成,以召开办公会形式对项目立项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遵照执行,并对项目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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