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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及监事工作办法

时间:2018-08-16     【原创】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及监事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治理及管理工作,根据《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及监事工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基金会章程的有效补充,与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基金会开展的内部治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可由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或其他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产生。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至2名,秘书长1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每届为5年,任期届满,经理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 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由理事会全权行使。

第八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基金会的工作,热心公益并自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三)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与议事决策;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九条 理事的职责: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决议,积极支持和推动基金会开展的相关业务;

(二)理事须积极参与基金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每年须至少亲自参加2次理事会会议,如不能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必须提前3天通知秘书处。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基金会章程赋予理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均不能召集,可由1/3的理事联名召集,并指定会议主持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需提前3个工作日由召集人将会议资料发给全体理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征集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两种形式,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理事不能亲自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表参加,由受托人代表理事履行相关职责;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

(六)基金会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决算;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  监事

第十五条 基金会设监事1至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达到3名时,设立监事会并选举出监事长1名。

第十六条 监事由基金会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资格:

(一)认同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基金会的工作,热心公益事业并自愿服务于基金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具备一定公信力;

(三)在基金会内部治理、法律法规、财务税务、舆情等方面可向基金会提供风险控制支持者优先。

第十九条 监事的职责: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履行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决议,积极支持和推动基金会开展的相关业务;

(二)监事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受理来自于基金会内外部的关于基金会及基金会工作人员(包括理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查办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基金会及基金会工作人员(包括理事)、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监事须积极参与基金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每年须至少亲自参加2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

(一)监督权;

(二)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的权利;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基金会情况的权利;

(四)基金会章程赋予监事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保持与理事会、监事的密切沟通;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当秘书长无法主持秘书处工作时,由理事长指定人员行使秘书长职责;基金会岗位编制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由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职能: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招聘副秘书长职务以下的工作员工,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七)负责项目评审和监督环节的执行,并负责跟踪项目实施全过程;

(八)开展基金会传播工作;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设置财务部、项目中心、综合办公室等部门。

第五章 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经审批后,可授予符合条件并为基金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或单位荣誉称号。

其中,个人荣誉称号期限不超过3年,并不超过当届基金会理事会的年限;单位荣誉称号期限为授予荣誉称号的当年内。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荣誉称号设置如下:

(一)荣誉理事长1名;

(二)荣誉副理事长2名;

(三)荣誉理事不超过当届理事总人数的1/2;

(三)爱心单位若干(单次捐赠不少于100万元,或者连续2年捐赠不少于50万元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授予的荣誉个人及荣誉单位,应在基金会备案并公示,基金会秘书处应与其保持良好的联络;秘书处应指定专人负责荣誉个人及荣誉单位的信息管理及日常联络。

同时,荣誉个人及荣誉单位应积极维护基金会良好社会声誉,若发生其违法违纪、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结果的,那么基金会应即刻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授予的荣誉个人及荣誉单位,不具备基金会理事会及相关管理的权利;如工作需要,可向基金会提出印制名片的申请,由基金会负责统一印制。其中,荣誉个人可列席基金会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监督实施;本办法的修订由理事、监事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负责解释,理事会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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