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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保值增值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18-08-16     【原创】

保值增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慈善财产投资的法律风险,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的投资基本原则、投资的范围、投资负面清单、审批权限、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止损退出机制以及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基金会可以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的程序规定,投资前必须注重风险评估,防范法律风险。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六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七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基金会的理事长办公会负责制定投资活动方案、投资风险评估等工作;监事会根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负责监督工作。

第八条 理事长办公会对投资项目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并作出投资意见属于重大投资事项的,应当在作出初步投资意向后提交理事会作出决策。

 理事会作出投资活动决策后,由秘书长负责落地执行,财务部门配合秘书长工作,以及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投资活动相关材料的存档,投资专项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0年。

第十条  基金会进行投资活动应以半年为单位,向理事会、监事会出具定期报告,报告中应披露报告期内投资情况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投资的组成情况,说明投资品种、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内投资理财的损益情况。

(三)对投资行为的建议等。

第四章 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关职责

第十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投资最高决策机构,职责如下:

(一)负责《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二)对重大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三)确定投资管委会的构成和管委会成员的任免等;

(四)有权对所有投资行为进行决策;

(五)审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 理事长办公会为投资管理的投资决策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职责如下:

(一)制定具体投资方案;

(二)对投资方案进行效益以及风险评估;

(三)在理事会授权下具体执行投资行为;

(四)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

(五)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为投资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十 基金会监事,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理财行为的全程进行监督,秘书处应及时向监事报告。监事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 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

(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重大投资标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一次性超过200万元的投资。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的,理事长办公会应对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利益相关方应回避),并向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执行。理事会决议同意投资的,理事长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实施。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及止损机制

第十九条 理事长办公会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基金会单项投资行为发生亏损达到投入额10%的,理事长办公会应当及时进行止损,收回、变现等方式。属于重大投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二十一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 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 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10%的;

(三) 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 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基金会从上一年总收入中提取不超过5% 的资金作为基金会的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余额到达注册资本时,经理事会批准后不再提取。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理事、理事长办公会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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