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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群体社团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时间:2018-08-16 北京群体社团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全民健身条例(2016-2020年)》,落实《北京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和体育慈善组织的职能优势,体现北京市体育类社会组织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市体育社团工作的发展,激发和调动广大体育社团服务于北京市体育的中心工作,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广泛性、深入性、持久性的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名称为“北京群体社团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与北京市体育总会作为发起人,共同建立“本基金”。 第四条 本基金设立的目的是为“资助支持市级体育社团开展全民健身体育活动”。 第五条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在第一笔原始基金到位后,在北京市体育总会的指导支持下,可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继续接受境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使本基金不断扩大。 第六条 本基金作为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下设的基金,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依据《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管理。 第七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北京市体育总会应为本基金委派负责人,负责本基金日常管理。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八条 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20万元,来源于北京市体育总会的捐赠。 第九条 本基金接受捐赠的形式为现金。 第十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将代表本基金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一条 捐赠协议签署后七日内,捐赠者需将捐赠款项存入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本基金捐赠者不得附带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损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长远发展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纳税人的捐赠款可按现行税法在征缴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对于一次性捐赠资金数额或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和个人,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牌等。 第三章 基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基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用于扶持市级体育社团的发展; (二)用于为北京市体育做出贡献的市级优秀体育社团的奖励; (三)用于市级体育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群众体育运动项目赛事及公益活动; (四)用于市级体育社团开展各类体育活动时必要的人员费用; (五)用于组织开展各类体育活动时的宣传推广; (六)用于其他市级体育社团开展体育公益活动时的必要支出。 第十六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应在市体育总会的参与配合下与受助方签订协议,协议中约定资金使用形式、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并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负责,在执行《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章程》中相关规定和本基金《管理办法》的同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本基金资金募集的往来账户设在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第十九条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市体育总会可派代表列席)对本基金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本基金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基金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本基金财产清册。 第二十条 本基金管理人员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提交下一年度本基金收支预算和业务开展计划。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使用本基金时,使用方应将项目方案及预算报本基金会的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批,审批核准后,向本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核审后拨付。项目完成后,使用方向基金会提交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和项目决算。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本基金会有义务将捐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监督。本基金会有权检查受助方对本基金会的使用情况,督促受助方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适时做出评估意见。 第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分立、合并、撤销须经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撤销后的剩余财产,根据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共同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包括但不限于: (一)捐赠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二)捐赠于其他从事与本基金宗旨相近的公益组织; (三)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捐赠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方向。 第五章 争议和仲裁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与本基金受益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需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设立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经2015年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于2018年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补充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第二十九条 对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