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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捐资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9-10-25     【原创】


社会组织捐资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在社会组织领域开展“不忘初心跟党走——集中捐资助学”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切实履行体育慈善组织职责,保证捐赠款项按流程有序发放,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项目名称为(暂定):“社会组织捐资助学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本项目”)

第二条   本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项目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张家口及乌兰察布两市扶贫办所资助的在册贫困学生。

 

第二章 资金的募集与管理

第四条   资金的募集

(一)本项目开展的助学捐资资金的募集,必须遵循《捐赠法》及本会《章程》中相关规定,做到合法、合规、自愿的原则。

(二)本项目资金募集来源为北京市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热爱公益的企业与个人。

(三)接受捐款后,本会须严格履行捐赠手续,开具由北京市财政部门监制的《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凭此票据可申请免税。

    第五条   资金的管理

(一)本会对本项目资金的募集、管理与使用,将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会将定期对本项目资金使用及执行情况信息向各捐赠单位进行报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各类数据与信息进行公开发布。

(三)本项目资金募集的往来账户设在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第三章 资金的发放、使用与监管

第六条  本项目所筹资金的发放将与张家口、乌兰察布两市扶贫办直接对接,并由其完成助学资金的发放工作,我会需做好资金使用及发放的监管工作,及时将资金使用信息进行收集,完成备案与收集工作。信息发布包括但不限于:

受助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情况、就读学校、在校学习状况等。

 

第七条   资金的使用

(一)本项目资金募集到位后,由两市扶贫办提供受助对象详细信息,经审核后,将助学资金一次性拨付至扶贫办统一发放。

(二)收款单位须及时向我会提供有效发票(收据),并按照前期提供的人员名单、所在县(乡)等相关信息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发放明细及确认签收单等相关文件,分期拨付至受助人员账户,并在新学期前提交上一学期资金入账凭证。

第八条   资金的监管

(一)我会有权要求执行方在捐助期间提供受助学生信息,内容包括:受助学生学习情况、家庭状况以及学校对捐助资金管理及发放等相关内容,并以书面形式汇总至我会。

(二)受助对象所在相关机构要加强对受助对象的管理,建立健全受助对象档案,当受助对象在受助期间出现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时,应及时向所在地扶贫机构报告的同时向我会进行通报备案。

(三)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立即终止对该资助对象的资助款发放,并由所在当地扶贫办及相关机构以书面的形式向我会报告:

1、不能继续学业(包括:辍学、休学等);

2、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

3、因违法受到法纪处分;

4、学习成绩明显下降;

5、弄虚作假。

第九条   我会对本项目开展情况将以年度结案报告的形式,在自有网站对社会进行发布与公示,并按照要求向北京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设立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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