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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桥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08-16     【原创】

北京市桥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为促进北京市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推动和提高北京市桥牌运动的开展和水平,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与北京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建立“北京市桥牌项目专项基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名为“北京市桥牌项目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条 依据我国颁布的《捐赠法》、《慈善法》、《会计法》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基金的受益人为北京市桥牌队运动员 。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设立是为体现北京市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推动和提高北京市桥牌运动的发展和水平。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本基金来源于北京华远置业有限公司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接受捐赠的形式为现金,捐赠最低额为1万元。

第七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将代表本基金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

第八条 捐赠协议签署后十日内,捐赠者需将捐赠款项存入指定账户。

第九条 本基金捐赠者不得附带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损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长远发展的条件。

第十条 本基金会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纳税人的捐赠款可按现行税法在征缴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对于一次性捐赠资金数额或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牌等。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作为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下设区专项基金,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依据《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章程》和本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桥牌比赛所需的交通、食宿、工资劳务、训练、

置装和宣传等各项费用的开支;

(二)桥牌全国各项比赛成绩奖金;

(三)桥牌协会所属的锦标赛等活动相关费用;

(四)本基金日常运营经费。

第十四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应在协议中约定资金使用形式、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并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负责,在执行《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章程》中相关规定和本基金《管理办法》的同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基金账户是在北京市体育基金会账户内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应做好本基金的设计和宣传工作,将本基金的理念与精神传达给社会公众,增强本基金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八条 本基金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九条 本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本基金会有义务将捐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监督。

第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基金分立、合并、撤销需经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撤销前,由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发起人共同成立清算小组,清算与本基金相关的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撤销后的剩余财产,根据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共同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包括但不限于:

(一)捐赠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二)捐赠于其他从事与本基金宗旨相近的公益组织;

(三)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和捐赠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方向。

第五章 争议和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与本基金受益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需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1年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对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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